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