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监测和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的监督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