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九条:“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三)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防疫制度健全。”;第十条:“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五)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8性皮肤病。”。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