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