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