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要素的抽样检测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2003年令第31号)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二十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