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禁渔期、禁渔区检查管理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1.《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 第九条 禁止捕捞进入江、河水域的鳗苗。鳗苗汛期,沿江省、直辖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并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水利、航政、公安、工商、外贸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检查,加强管理。第十条 每年家鱼苗繁殖季节,对青、草、鲢、鳙四大家鱼产卵场实行禁捕,具体禁渔期、禁渔区由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商有关省、直辖市确定,由有关省,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禁止捕捞经济鱼类天然鱼苗。因养殖、科研需要采捕四大家鱼和需要采捕其他经济鱼类的鱼苗培育原种进行人工繁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指定区域和时间,限额捕捞。所在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决定。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禁止捕捞幼鱼及苗种作为饵料。 2.《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03〕1号)(二)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江禁渔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渔业、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三)禁渔期间,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四)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长江渔政执法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证长江禁渔管理措施到位。(五)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对渔民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及时组织开展长江渔业资源监测和增殖活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