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六条:渔政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五)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