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因污染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调查处理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2、《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令)第十六条?沿江各级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对长江干流及其通江渔业水域污染情况和因污染危害渔业资源事故进行监测。因污染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调查处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