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