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沼气利用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处理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三十条: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