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蔬菜基地提出意见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蔬菜基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蔬菜基地面积。没有条件补足的,应当按照未补足面积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减半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蔬菜基地,没有征求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蔬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补足菜地面积的,责令限期补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