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行为责令恢复原状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禁止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的设施。在蔬菜基地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损坏菜地的基础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蔬菜基地的经营者协商,提出修复方案,并在约定期限内修复。无法修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损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相应补偿。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侵占或者损坏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