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发现未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或者检验的生猪产品的处理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未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或者检验的生猪产品,应当先行制止,相互通报,并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 ||
| 备注 | |||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未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或者检验的生猪产品,应当先行制止,相互通报,并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