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核发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2007年11月8日第二次修订发布),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