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争议调解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