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民合作社指导、管理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