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罚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