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情形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文广新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