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文广新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