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