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 第七条 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 第九条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二)展览的活动方案;(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五)场地使用协议;(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