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