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