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