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文广新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