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