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超过5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设立的记者站驻站记者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须为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 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报刊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一条 报刊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报刊记者站工作。《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二条 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三条 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报刊出版单位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五条 《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地址、电话等项目发生变更,报刊记者站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活动。对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和报刊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追究报刊记者站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须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