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