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情形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