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