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