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