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文广新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