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文广新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11号)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