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文广新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