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文广新旅游局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或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文广新旅游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