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取水许可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68项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第三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