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含水库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72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号)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匈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刘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