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 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 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