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第30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