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