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