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第二十九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