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