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或骗取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五十五条: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