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