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