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依法收回开发利用权,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