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第二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 (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拆除;对相关责任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备注